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来源: 日期: 2012-02-06 访问量: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形式
(一)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各市、县、自治县批准和公布的县(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权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Ι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Ι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省卫生厅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学术团体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市、县、自治县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地级市、厅级,县(市)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合格标准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Ⅰ、Ⅱ类学分的合格标准见下表:
人 员 类 别
|
总学分
|
Ⅰ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备 注
|
|
中级、护理师含以上卫生技术人员
|
省级、地市级、省农垦总局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
25
|
5--10
其中每年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超过10学分
|
15—20
|
其中5年内须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不低10学分
|
市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
20
|
10--15
|
|||
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等单位
|
20
|
5-10
|
10-15
|
|
初级卫生人员、在岗的乡村医生,Ⅰ类、Ⅱ类学分的合格标准见下表:
人 员 类 别
|
总学分
|
Ⅰ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备 注
|
|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
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省农垦总局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
20
|
5--10
|
10--15
|
其中每年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超过10学分
|
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等单位
|
15
|
|
|
Ⅰ、Ⅱ类均可
|
|
乡村医生
|
10
|
|
|
除乡镇卫生院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外,其余继续医学教育对象Ⅰ类、Ⅱ类学分不可替代。
四、学分授予
(一)Ι类学分授予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Ι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不超过10学分。
3、获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
|
|
获奖者排序
|
||||
|
等级
|
第一成员
|
第二成员
|
第三成员
|
第四成员
|
第五成员
|
国家级奖
(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
一等
|
25
|
24
|
23
|
22
|
21
|
二等
|
20
|
19
|
18
|
17
|
16
|
|
三等
|
15
|
14
|
13
|
12
|
11
|
|
四等
|
10
|
9
|
8
|
7
|
6
|
|
部(省)级奖
|
一等
|
20
|
19
|
18
|
17
|
16
|
二等
|
15
|
14
|
13
|
12
|
11
|
|
三等
|
10
|
9
|
8
|
7
|
6
|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授予
1、参加地市级、县(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带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临床病理、病历讨论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4、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刊物级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四作者
|
第五作者
|
国外刊物
|
10
|
9
|
8
|
7
|
6
|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 N)的刊物
|
6
|
5
|
4
|
3
|
2
|
省级刊物
|
5
|
4
|
3
|
2
|
1
|
地市级刊物
|
4
|
3
|
2
|
1
|
0
|
内部刊物
|
2
|
1
|
0
|
0
|
0
|
6、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的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类 型
|
第一成员
|
第二成员
|
第三成员
|
第四成员
|
第五成员
|
国家级
|
10
|
9
|
8
|
7
|
6
|
省部级
|
8
|
7
|
6
|
5
|
4
|
地市、厅级
|
6
|
5
|
4
|
3
|
2
|
(2)获县(市)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奖 别
|
第一成员
|
第二成员
|
第三成员
|
第四成员
|
第五成员
|
一等奖
|
5
|
4
|
3
|
2
|
1
|
二等奖
|
3
|
2
|
1
|
0
|
0
|
三等奖
|
2
|
1
|
0
|
0
|
0
|
7、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2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Ⅱ类4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Ι、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5学分。
(五)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无Ι、Ⅱ类学分要求。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选派到下级部门挂职锻炼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6个月及以下,每月授予2学分;卫生下乡支农以及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每满15天,授予1学分。无Ι、Ⅱ类学分要求。
五、学分登记和考核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可作为学分登记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二)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主办单位发给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该项目监管,在学分证书上签章确认。
(三)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验、认定,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六、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附件2《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及《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本省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条 学分审验依据《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学分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三条 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 学分审验机构审验工作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行校验人与单位签单负责制。
(一)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在卫生厅注册的医疗机构将单位初审结果签章后,直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二)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注册、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单位初审结果报送卫生局审验签章后,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三)省农垦总局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将初审结果报送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审验签章后,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四)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学术团体,兄弟省(市)来我省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项目),举办前须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会认定并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Ⅰ类学分。
(五)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跨省、跨地区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凭有效学分证书和外出学习有关证明予以登记;未经单位同意外出参加学习或不能提供有效学分证书及证明者不予登记学分。
第五条 学分审验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采取填写统计表,逐级签章上报主管职能部门和直接使用管理ICME系统两种方式进行。
(一)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的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并上传至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ICME系统的政府版中,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在年终时传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合格的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
(二)未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学分审验的单位,年终时由继教对象将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的《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和获得的《学分证书》,交给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审核后输入电脑,并将初审结果打印逐级报送审验,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最后审验,合格的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
为规范、科学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学分审验工作将逐步使用ICME系统,管理最终实现网上审验。
第六条 学分审验时间
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将上年的学分初审结果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验。
第七条 奖励和处罚
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省卫生厅信息网上公布。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达标率高的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八条 学分审验经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多方筹集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海南省卫生厅。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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